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岑玉良、莫淑淇诉环江县水利局、
广西下厢水电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精品案件
  发布时间:2013-12-04 11:36:55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原告岑玉良、莫淑淇之女儿岑一丹(1997年8月出生)系环江县第一中学09(4)班的学生,其还年幼时两原告就先后离开,故岑一丹长期随祖父岑志忠居住。2010年11月28日(星期日)早上岑一丹到学校随该班的同学及老师前往田园山庄烧烤,16时许岑一丹返回学校后与同学到学校的多媒体教室排练舞蹈,约18时50分排练结束,岑一丹离开学校后即下落不明。29日,岑一丹的家属到学校反映岑一丹下落不明的消息并报警,经学校老师及岑一丹的亲属多方查找未果。12月1日,在思恩镇三乐村龙回屯东侧水泥板桥下方河水中发现岑一丹的尸体。后经法医鉴定,岑一丹系溺水死亡。因二原告认为岑一丹回家路上需经过的一段长53米、宽3米、高约5米的水泥板桥(名“桥烟桥”)系下厢电站扩建时由环江县水利局负责建造,该桥在建造时桥面宽度被缩小,且不设防护栏,从而导致原告女儿夜行过桥而坠河身亡,故二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二原告女儿岑一丹的死亡赔偿金72688元(90860元的80%)、丧葬费12736.8元(15921元的80%)、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计105424.8元。

【审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水利局自愿补偿给原告岑玉良、莫淑淇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广西下厢水电有限公司自愿补偿给原告岑玉良、莫淑淇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三、原告岑玉良、莫淑淇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2408元,减半收取1204元,原告岑玉良、莫淑淇自愿负担。上述给付款项,二被告自限于2012年5月25日前付清。

【评析】

本案二原告的女儿岑一丹死亡后,二原告认为岑一丹就读的环江县第一中学疏忽大意管护不力,对岑一丹之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于2011年1月将环江县第一中学诉至本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35万余元。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县一中的行为并无不当,与岑一丹的溺水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县一中依法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一审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两原告不服上诉于中院。中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但认为作为管理者的学校,其对岑一丹遭受的损害存在管理上的过错,考虑到岑一丹遭受溺水身亡是其自己在通过过河的路桥时不慎坠入河中所致,学校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只是管理上的过错责任,认为在具体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中,扣除学校之前给的抚慰金外,还应承担20%的赔偿份额,故判决环江县第一中学赔偿二原告各项费用18950元。

二审判决以后,岑一丹的家属仍不平衡,他们认为岑一丹品学兼优,其不幸身亡令家人悲痛欲绝,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过低,遂到处向各个部门反映情况。2011年12月其又将本案二被告诉至本院。

本院受理此案后,经过合议庭的努力,并多方协调,终于让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圆满解决此次纠纷,避免了上访事件的发生。
责任编辑:环江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