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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莫卫勇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以及李强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的评析
廖清照
  发布时间:2013-12-10 09:40:58 打印 字号: | |
  【案情】

1、2012年4月初的一天上午,韦俊丞打电话向李强推销毒品氯胺酮(又名“K粉”),李强表示同意购买。随后,韦俊丞又打电话指示莫卫勇到环江汽车总站接收“上家”从中巴车上托运的毒品氯胺酮转交李强。当日18时许,莫卫勇按照预定的时间赶到环江汽车总站,在一辆抵达环江的中巴车上接收了由“上家”托运来的一小包毒品氯胺酮,然后携带送到李强家中交给李强。

2、2012年5月7日深夜,李强带着韦宇返回卧室后,取出一小包毒品氯胺酮当场与韦宇共同吸食。次日中午,韦俊丞打电话询问李强是否购买毒品氯胺酮,李强表示同意。当日下午,“自博”在环江“新干线网吧”附近向莫卫勇转达了韦俊丞的指示:要求莫卫勇到环江汽车总站接“货”( 指毒品氯胺酮)并送交李强。当日15时许,孙海涛来到李强卧室。随后,莫卫勇按照预定的时间赶到环江汽车总站,从一辆抵达环江的中巴车上接收了“上家”托运来的一包用牛奶纸盒包装的毒品氯胺酮赶往李强家中交给李强。李强当场打开牛奶纸盒,取出其中盛装毒品氯胺酮的大塑料袋,将毒品氯胺酮分成重量不等的3个小包,其中一个小包放在电脑桌上,另一个小包带在身上,其余则藏匿在床架下的抽屉内。然后又取出一小部分毒品氯胺酮放在碟盘中,与在场的莫卫勇、孙海涛、韦宇共同吸食。吸食完毕之后,李强下楼,刚出门就被闻讯赶到的民警抓获,李强带在身上的一小包毒品氯胺酮被民警缴获。听到李强叫喊声之后,莫卫勇慌忙抓起李强原先放在电脑桌上的一包毒品氯胺酮往楼顶逃窜,亦被民警抓获,同时也查获莫卫勇丢弃于楼梯间的那包氯胺酮。在卧室内的韦宇、孙海涛等人也被民警控制。经搜查,民警在李强床架底部左侧一抽屉内搜出一包毒品氯胺酮。经称量,所查获的3包毒品氯胺酮总重量276.5克。

【审判】

一、莫卫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李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总和刑期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三、缴获毒品氯胺酮276.5克,予以没收。

【评析】

本案中,莫卫勇帮助李强从环江汽车总站接收毒品氯胺酮至少276.5克送交李强,两人都涉毒数量相同,但在定罪处刑上却存在极大差别,李强能否认定犯贩卖毒品罪?这是审理类似案件的关键所在。合议庭认为,本身吸食毒品的李强购买200多克氯胺胴目的何在?虽然李强在供述证实得到毒品之后,也贩卖部分给他人,得过钱,但公安机关并没有取得与李强进行毒品交易的人的相关证据,不符合“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这一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况且李强也吸毒,有尿检为证,故无法认定李强的行为犯贩卖毒品罪。《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部分第㈠项《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问题》提到“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

在量刑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㈡项规定,莫卫勇运输氯胺酮276.5克、李强非法持有氯胺酮276.5克,均属于 “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根据《广西量刑实施细则》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审判后,莫卫勇、李强均息诉服判,公诉机关也没有提出撤诉。本案经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后即生效。
责任编辑:环江县法院